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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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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21] 曾鈺成指「違法取覽」罪存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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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 高級政府律師尹平笑與曾鈺成在會議中途休息還在爭論。 (趙焜崗攝)

 【本報訊】(記者 劉偉仲)民建聯主席曾鈺成指出,《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提出修改《官方機密條例》,政府在界定「違法取覽」的定義時過分狹窄,以致未能涵蓋所有情況。他舉例說,假如有人潛入官員的住所,用拍攝或複印的方法,取得受保護的資料,建議的草案就無法將疑犯繩之於法。

 立法會國安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開會。余若薇議員指政府應該參考《防止賄賂條例》的做法,在《官方機密條例》引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回應說,由於披露廉署調查的內容,並無「損害性披露」這個測試,因此,有需要引入「公眾利益」這個因素。

 另外,政府建議將「違法取覽」界定為透過在香港法律下指定的刑事行為取得資料,即黑客、盜竊、搶劫、爆竊及賄賂。曾鈺成指出,政府將公職人員定義為香港的官員,即不包括內地的官員,換言之,假如有人透過不法手段,取得受保護資料,再作出披露,亦不會受該條文規管。他個人對此有保留。

 曾鈺成表示,政府提出的界定,亦未必可以涵蓋所有情況。他表示,假如有人未經許可走入官員的住所,偷拍或複印一些受保護資料,只要沒有將文件偷走,或對該住所進行破壞,該條文就沒法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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