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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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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22] 內地發非典期股東會規定

 【本報訊】據《中國證券報》報道,中國證監會對「非典」時期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召開,規定了滬深兩市上市公司股東年會召開需遵行的原則。

 規定指出,上市公司因防治非典特殊情況無法在原定日期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或預計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可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報告,交易所對該等公司掛牌交易的股票不作停牌處理。對於已發出年度股東大會通知的上市公司擬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延期後的召開日期與原定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原定股東大會應予取消。擬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原定股權登記日不得變更。擬取消原定股東大會的,應在合適時機重新發出股東大會通知,股權登記日應重新確定。規定還指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範意見》第八條有關延期通知期限的規定可豁免執行,第六條關於年度股東大會不得採取通訊表決方式的規定可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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