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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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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28] 通緝犯雨夜姦網友囚六年

 【本報訊】十八歲雙失少女滂沱大雨夜上網玩ICQ,與陌生男子亞俊相談三小時後,應允與他及其兩名朋友外出遊車河摘龍眼,不幸遇上涉及強姦案的通緝犯亞俊,結果被毒打及三度迫姦奪去童貞,化名亞俊的主謀昨於高院被判監六年,其中四年與他之前所犯強姦案的六年判監分期執行,即共需服刑十年。

 廿一歲的被告黃文迪案底纍纍,計有毆打傷人、發佈淫穢物品及刑毀等,事發前半年,黃因箍煲不遂,曾用刀指嚇兼毆打前女友及其十八歲朋友,取去她們手機並拉斷屋內電話線,再將二人綑綁迫服安眠藥然後強姦。黃本年三月就強姦及非法禁錮兩項罪名被判監六年,現因本案加監四年。辯方求情時指事主自願跟黃回家,黃並非有預謀強姦,而事主亦非如一些受嚴重暴力對待的受害人般被打至「流晒血,暈蠳惜s邊」。但暫委法官張慧玲指被告以水喉通毆打及威迫事主就範,致令她滿身傷痕,乃不必要的暴力,需予重囚。

 事發於去年八月,黃將事主載到錦田高埔村一所木屋,入房後突發難將她推倒床上,揮拳痛擊其面頰致她眼角爆裂,扼捏她頸項致她暈倒,又以水喉通打她頭及小腹,問兩名朋友「邊個上先」,然後命令事主「你自己剝衫」,更威脅要「三個一齊薄v。黃命令本案另一被告陳智傑先入房,但陳表示自己只著事主替他手淫以敷衍黃,並未有真正性交,陳前日成功洗脫一項強姦罪,當庭釋放。

 黃本被控三項強姦及一項非法禁錮罪,但因黃同意承認一項強姦罪,控方遂不提證供起訴他其餘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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