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5-29] 高院批准港龍司法覆核
【本報訊】高等法院昨日批准港龍航空就空運牌照局准許國泰航空復飛北京提出司法覆核。港龍航空表示由於整件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所以不便作出評論。而國泰航空則批評,港龍航空此舉是只顧本身的利益,罔顧香港整體的利益。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昨日批准港龍航空公司有權就空運牌照局較早時准許國泰航空公司復飛北京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港龍航空可以在十四日內發出通知,要求國泰暫時不要恢復往北京的航班,直至司法覆核有結果為止。如果國泰不答應,港龍可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夏正民法官指出,批准國泰復飛北京的空運牌照局三人審裁聆訊,並非依法成立,而裁決亦違反一航空公司一航線的準則。
港龍航空發言人表示,鑑於作出司法覆核的申請昨日已獲高等法院批准,整件事件如今已進入司法程序,根據法律顧問的意見,現時不便再就此事作出任何評論。
國泰航空發言人批評,港龍航空就國泰復飛申請司法覆核,違反了遊戲規則,因空運牌照局主席作出裁決時,已就國泰可復飛北京作出了詳細的解釋,而在港龍航空申請飛行國泰已飛行的航線時,國泰亦沒有反對。
發言人續稱,國泰申請復飛內地,是合情、合理及合法,因為此舉可以幫助香港疫後重建,亦有助香港建立航空樞紐的地位,而港龍航空申請司法覆核完全是採取一個拖延的政策,只保護自己既有的利益,沒有顧及香港的利益。
發言人指出,國泰航空將會研究港龍航空的理據,才決定下一步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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