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04] 廣詢民意23條再作13項修正 放大圖片
特區政府就廿三條立法作多項修訂。(趙焜崗 攝)
【本報訊】(記者 劉偉仲)特區政府昨日向立法會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提出十三項修訂(主要內容見附表)。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指出,政府在聽取過各界意見後,作出了連串修訂,相信已經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
吸納「反對派」意見
特區政府昨日向委員會提出的十多項修訂,消息人士指,當中有不少是吸納了一些「反對派」的意見,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提出的意見,以及前民主黨主席李柱銘、來自法律界的吳靄儀、余若薇的建議。消息人士說,政府正考慮一些問題,例如用《公司條例》處理被取締組織的資產,另外,政府日後還會就一些程序、手續、文字潤飾等提出一些修訂。
加強人權自由保障
葉劉淑儀昨日在立會指出,政府提出的修訂,加強了對人權自由的保障,首先,原建議有三處地方指明必須符合《基本法》三十九條的原則來執行,政府聽取了立會及社會人士的意見,建議將有關提述改為《基本法》第三章(即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加強對人權自由的保障。
她說,有關煽動叛亂的條文,修改得更為嚴謹,亦加入了「相當可能」的元素。而禁制機制中的上訴機制、制訂上訴特別程序的條文、處理煽動性刊物加入三年檢控期限、簽發入屋調查的行政手令由總警司提高至助理處長級或以上,都令市民更加安心。
有擔心維護國安受影響
不過,委員會仍提出不少批評,民主黨的張文光指由保安局局長制訂上訴規例有角色衝突,前線的劉慧卿認為,政府的修訂未能全面回應公眾的憂慮,希望政府再進一步提出修訂。而民建聯及自由黨就指處理煽動性刊物的後果,應該不難見到,他們建議將三年時限再縮短。民建聯的譚耀宗認為,政府的修訂已較原先條例寬鬆,擔心會影響法例維護國家安全的效力。另外,大律師公會昨日指政府修訂包括「若無該等規則便不能被法庭接納的證據」,可能會將一些內地的公安、國安或存疑證供,甚至專家作供的證據都引入法庭內。葉劉淑儀表示:條文指出是由法庭決定,即是法庭可以決定,亦可以不決定,大家應該對法庭有信心。
太寬鬆擔心存在漏洞
葉劉淑儀表示,社會有不同的聲音,有人認為太寬鬆,擔心有漏洞,亦有意見認為會影響人權自由。她表示,特區政府認為法例已經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她指出,國安條例的條文比較簡單,但與其他普通法國家相比,是不遑多讓,達到世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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