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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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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04] 行會通過領綜援須居港七年

 【本報訊】行政會議昨日通過,規定申請人必須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才符合資格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和公共福利金計劃。有關申請人須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最少一年,方符合資格領取有關援助。不過,十八歲以下兒童申請綜援及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任何須先在港居住的規定。

 待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後,建議會由明年一月一日起落實推行。

 衛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表示:居港七年的新規定只適用於那些仍未來港定居的人士。

  發言人強調,新措施是為確保公共資源的分配有合理的基礎,同時可向有意移居香港的內地居民傳達一個清楚的信息,就是他們應審慎計劃,確保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在香港過自給自足的生活;亦可鼓勵有工作能力的新來港人士在申請福利援助前,先盡可能自食其力。

 在一九九九年三月至二○○二年十二月期間,涉及新來港人士的綜援個案大幅增加百分之四十八;同期,綜援個案的數量則增加了百分之十四。

 用於新來港人士的綜援開支,估計由一九九九至二○○○年度的十四億六千七百萬元(佔綜援總開支的百分之十點八)增至二○○一至○二年度的十七億二千八百萬元(佔綜援總開支的百分之十二)。

 截至二○○二年十二月底,在港居住少於七年的綜援受助人當中,約有三萬六千人(或百分之五十二)未滿十八歲;同期,在港居住少於七年的人士僅佔高齡津貼受助人總數的百分之零點一,以及傷殘津貼受助人總數的百分之一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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