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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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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04] 夥葛柏貪污前警長財產充公

 【本報訊】前警司葛柏於七五年因涉嫌貪污接受審訊時,被控方證人指同污合流,已潛逃台灣的前灣仔警署刑事偵緝科警長張榮樹,其被凍結近廿六年的一筆值約四百萬元的資產,經律政司代表廉政公署提出民事訴訟後,至三月十二日終於成功為香港政府討回該筆資產。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於本年三月十二日頒令,前警長張榮樹(現年已七十六歲)須歸還及支付政府他所持有的資產,當中包括多筆銀行存款連積存利息合共至少四十萬零二千美元(約三百一十三萬五千港元)及七十八萬港元,及於一九七六年估計約值三萬八千港元的珠寶。

 據悉,該等資產相信是張於警隊服務廿二年期間利用貪污手法而獲取。是次民事訴訟較早前由律政司提出,代表廉政公署向張榮樹及多名被張利用其名義持有有關資產的人士追討張的資產。

 廉政公署發言人表示:「案件顯示廉署鍥而不捨,決心打擊貪污,並會透過合法途徑追討貪污得來的財富。」

 張榮樹,現年七十六歲,於七五年初因涉嫌貪污而成為廉署調查的目標人物。

 在前警司葛柏於七五年因涉嫌貪污接受審訊時,控方證人韓德及鄭漢權曾指稱,張駐守灣仔警署刑事偵緝科期間與葛柏曾進行貪污勾當。

 張曾在警隊服務廿二年,於七三年申請提早退休,七四年三月五日離港前往台灣。

 廉署調查發現,張截至七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管有超過三百一十八萬港元的資產,超過其官職收入。

 至七五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成功凍結相信由張管有的多個銀行戶口。

 法庭則在七六年二月四日發出通緝張的手令,指張涉嫌擁有與其官職收入不相稱的財產,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10(1)(b)條,目前仍被廉署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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