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04] 文匯社評:疫災催促福利制度檢討
行政會議昨日通過決定,申請人必須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才符合資格申領綜援和福利金。這既是綜援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也是本港社會福利制度走向理性務實、量力而行的一個標誌,值得支持。
限制申領綜援居港年期的理據非常清楚。一方面,福利制度須考慮享受者為當地社會所作出的貢獻。大部分發達國家和地區如美國、加拿大等都明確規定,要享用無須供款的福利,必須符合有關居住年期的規定。另一方面,特區政府財赤龐大,根本無力承受不作限制的社會福利。對綜援申請人實施更嚴格的居港規定,清楚表明:任何人移民來港,必須事先審慎計劃,確保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在香港過自給自足的生活,否則,就要考慮是否成行;即使已經來港,也可以考慮返回原地生活。這既有助減輕社會福利重擔,也是對納稅人一種公平的安排。當然,政府規定居港七年,絕非對有特別困難的新來港人士「見死不救」。有關規定對十八歲以下的兒童給予豁免;同時,社署署長還可以行使酌情權施以援手。
限制申領綜援居港年期不僅合理,而且迫切。非典型肺炎重創香港經濟,失業率攀升,依靠社會福利的人數增多,政府開支壓力加大。為了確保繼續提供一個有效及財政上可維持下去的安全網,使真正有需要人士都能得到協助,政府在開支限制越來越大的情況下,盡快決定並實施申領綜援居港年期的規定,是很有必要的。
限制享受福利居港年期的問題,一直存有爭議。開始提出時,反對的聲音很大,政府不得不「束之高閣」。去年底至今年初,財赤的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各方面都感到社會福利必須下調的壓力,因而也都開始接受限制居港年期的安排。不過,當時較多的看法認為,限制的年期以三年最多五年為宜。現在,政府明確規定必須居港七年才能申領此項福利,社會輿論也大都表示接受。這顯示各界逐漸以務實的態度面對這個辣手的問題。
申領綜援居港期的新規定,不僅清楚地向有意移居本港的人士發出需要自食其力的安民告示,也向香港社會傳達一個明確的信息:我們的社會福利制度必須進行全面檢討,要改變低稅制支撐高福利的畸形狀態,建立一套適合本港負擔能力的制度。這也是解決嚴重財赤問題的一個重要環節。
香港低稅制、高支出的局面,在泡沫經濟年代形成。高地價及熾熱的樓宇、股票炒賣所帶來的龐大非經常性收入,支持著高額的公務員薪酬和社會福利開支。當經濟泡沫破滅、地產股市好景不再的時候,政府收入大減,但剛性的開支卻降不下來。香港的財赤,正是這種收支失衡的結構性赤字。開支過大是主因。非典型肺炎這場疫災,使問題更加凸顯。泡沫經濟已一去不復返,其所衍生的高開支、高福利根本不可能繼續維持。限制申領綜援居港年期,只是降低福利開支的措施之一。綜援、醫療等社會福利都需要進一步檢討,公務員及公營機構的薪酬必須繼續下調,整個公共開支的總量要大幅減少。否則,香港龐大的財赤問題始終無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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