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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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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10] 孫志剛案主犯一審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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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志剛胞弟孫志國(左)陪同父親孫六松步出法院。 (路透社)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實習記者黃寶儀廣州九日電】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5日至6日公開審理喬燕琴、李海嬰、鍾遼國等故意傷害原廣州市達奇服裝公司職員孫志剛致死案,於9日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李海嬰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鍾遼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被告人李龍生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判處被告人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喬志軍、胡金艷有期徒刑3年至10年。

 同日,孫志剛案涉及的原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原廣州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張耀輝,原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負責人彭紅軍、醫生任浩強,護士鄒麗萍、曾偉林等6人,以玩忽職守罪,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和白雲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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