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11] 高院裁決符合香港整體利益
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今天發表社論,摘譯如下:
高等法院裁定,公務員團體就政府立法減薪的司法覆核敗訴。判辭指出,政府有權通過立法減薪,並沒有違反基本法,而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應是可以加或減的。判詞又指,減薪符合公眾利益,有助減輕本港面對的財政困難。
裁決之所以得到香港社會的廣泛認同和支持,是因為裁決合情合理,符合香港整體和長遠利益。
判辭指出基本法並無禁止更改公務員薪酬條款,以達到更好管治目的。的確如此,對基本法第一百條的條文不能僵化理解,特區政府有充分的管治權力,根據香港的社會和財政狀況更改公務員薪酬條款,這才符合包括公務員在內的香港的整體利益。香港已經進入了第六年的衰退,通縮持續了五十多個月,失業率升至百分之七點八,在此情況下,公務員理應減薪,因為公務員薪酬水平取決於整個社會的提供能力,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高院的裁決,可平息政府及市民與公務員團體無休止的爭拗,有助化戾氣為祥和,增強社會的凝聚力。圍繞公務員減薪的爭論,一度消耗了政府、公務員和市民的寶貴時間和精力,並且造成了社會分化。對某些公務員團體負責人聲稱「減一毫子都不行」,動輒打官司,市民難免產生一些意見乃至怨氣。但是,某些公務員團體負責人,其實並不代表廣大公務員的真正意見。廣大公務員是願意與市民共渡時艱的,「拔一毛利天下而不為」的,只是公務員團體少數負責人。高院的裁決,真正尊重了廣大公務員的願望,有利化解公務員與市民的誤解和矛盾。
高院的裁決,還有助減輕本港面對的財政困難。在共同承擔、公平合理的原則下,公務員對解決財赤應承擔起應有的責任。高院的裁決,肯定了減薪可令到公務員的薪酬回復與私人機構相若水平,這對紓緩財赤壓力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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