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12] 應集中力量振興經濟
香港衛生護理專業人員協會
根據基本法四十五條及附件一規定,我們認為現在沒有必要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二○○七年開始的第三任行政長官仍然應該按照第二任的產生辦法而產生,因為:
「○七年以後」不包括○七年
第一,如果將附件一規定的「二○○七年以後」理解為包括二○○七年,那麼「二○○七年起」又作何解釋?
第二,附件一規定的是二○○七年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的法律程序,並非規定屆時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必須修改」。
急於修改罔顧市民利益
第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故此,如需更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應該著重香港的實際情況為出發點。眾所周知,香港因「非典」—SARS的突如其來,正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難,各行各業受到沉重的經濟打擊。當前的首要任務是要集中全民力量振興經濟,萬眾一心,共同努力使香港經濟再起飛,從而改善民生。有一撮人急於要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這只是要達到他們凡事政治化,非我者必反和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這撮人長期對特區政府的衝擊,實是罔顧香港廣大市民的利益,嚴重妨礙香港經濟的發展,最終受害的是廣大香港市民。
選委會有廣泛民意基礎
第四,香港回歸前的一百多年,都是由英國政府委任港督。鼓吹一人一票直接選舉行政長官的那些人,當初也不見他們出來爭取港人自己選舉行政長官,為何港人治港,他們就怎麼看也不順眼?現在通過選舉委員會委員投票選出行政長官,相對於回歸前已經是很大的民主進步。選舉委員會委員由各界別法定團體按照選舉法規定自行選出的,他們來自各階層,有廣泛的民意基礎。
根據上述意見,政府當局如果將在二○○四年或二○○五年進行的政制發展檢討,也就不應該涵蓋二○○七年產生第三任行政長官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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