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13] 施君龍上訴得直判誤殺
【本報訊】造成兩死四十多人受傷、當年被裁定罪成判囚終身的入境處縱火案主犯施君龍,昨在高院上訴得直,推翻兩項謀殺改判誤殺罪。法官指:「施君龍的謀殺罪名根本一開始就不成立。」
施在聽罷判決不禁展露歡顏,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批評,控方將死者林小星加入謀殺罪名的指控令人困惑,林本人乃爭取居港權的支持者,要證實各被告有謀殺他人的意圖,不但是個壞主意,亦大大增加難度。而且當時施根本不在場,要裁定他謀殺罪成,必須證明他是行兇者的合謀。但陪審團卻裁定其餘六名在場被告謀殺罪不成立,那表示即使施確與他們合謀,最多亦只能判處誤殺罪。
但原審法官卻沒有向陪審團說明此點,只表示若控方成功證明施「有意圖」殺人便可入罪。司徒冕認為陪審團基於施在走廊上向入境處人員所講的恐嚇說話,不難達至他有意圖殺人的結論。
另一位法官司徒敬則表示,控方於施君龍不在殺人現場的情況下,必須證明他對點火行動有作出實際鼓勵及協助才可入謀殺罪。但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時卻只表示「重要的是他是否有意圖並同意點火,他是否首領或組織中的成員並不重要。」司徒敬法官指高嘉樂法官不斷說「有協議」及「一同行事」等字眼,但卻從沒有清楚界定何為「一同行事」。
除施君龍的兩項謀殺罪,他剩餘一項縱火罪及另六名被告的誤殺及縱火共三罪,全部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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