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13] 論壇.妥善處理民主與回歸的矛盾 放大圖片
周八駿
九年前爭議的實質,是承認不承認香港的民主政制發展必須跟香港回歸中國的過程相協調。英方破壞英中雙方的有關共識和協定,是製造香港的民主之路與回歸之路的分歧。九年後爭議的實質,是承認不承認回歸後的香港,在實現不同於國家主體的社會制度的同時,必須維護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在香港政治過渡的歷史上,九年前即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及九年後即二OO三年七月九日是兩個重要的日子。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在港英立法局,自由黨議員對彭定康政改方案的修訂以一票之差而遭否決,彭氏政改方案以微弱多數獲得通過。港英最後一屆立法會選舉按照英方單方面安排進行,《基本法》的「直通車」方案被破壞。自由黨的努力儘管失敗了,但是,該黨為香港平穩過渡所做的貢獻長留於香港史冊。
彭定康祭起《皇室訓令》
英方之所以不顧英中雙方關於九七前後香港立法機關過渡的「直通車」協定和共識,單方面擴大民主選舉範圍,是企圖將香港新興民主政制進一步往「拒中抗共」的方向推動。就在立法局通過彭氏政改方案的一個半月前,五月十六日,彭定康覆函自由黨和港同盟(民主黨前身)的兩位立法局議員,祭起《皇室訓令》尚方寶劍,否決立法局多數所通過的自由黨、港同盟和匯點(後與港同盟合併而組成民主黨)三派議員聯合就港英政府關於一九九四/九五財政年度增收差餉議案所提出的修訂;以活生生的事實教育香港市民和立法局議員:民主在港英管治下的界限;香港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不可能擁有獨立的民主進程。
英方雖然單方面推行香港政改方案,刻意培植香港的「民主拒中抗共」勢力,但是不將英中關係推向絕境。就在一九九四年五月底六月初,港英政府拒絕中國異見分子劉賓雁和阮銘進入香港;彭定康自倫敦述職返港時公開表示,「一國兩制」的部分涵義包括香港與內地均應有所克制。正是英方在除一九九五年立法局選舉安排以外的所有其他重要事務上都保持跟中方合作,香港才順利實現主權回歸和政權交接。
九年後,二○○三年七月九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將二讀、三讀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相隔九年,香港立法機關審議的法案內容不同,但是具有十分重要的一以貫之的共同點。
香港不是獨立政治實體
一部分香港市民之所以對於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心存疑慮,是因為他們對於國家主體的政治制度持不同看法。然而,正因為如此,已故鄧小平先生才提出「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中國政府才用十餘年時間耐心地一步步地讓香港市民接受這一構想。倘若因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於國家主體的政治制度,就可以拒絕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尤其中國公民對於國家安全的最基本的責任和義務,香港豈非變成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圍繞國家安全法例的爭議,衍生另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制度及其進一步演變,是否必須在一個中國的大前提下進行?九年前所暴露的民主之路與回歸之路的分歧,是應當繼續存在甚至擴大抑或收窄以至於消失?
實現民主的三個前提
民主作為人類政治參與的先進形式,其實現範圍和程度取決於一系列具體條件。根據西方政治學理論,民主的實現至少需要三個前提。一是政治社會和公民權;二是政治社會團結;三是政治社會成員具備理性。政治社會通常指國家,也包括城市和鄉鎮。國家是擁有主權的政治社會,城市和鄉鎮則不擁有主權。政治社會的成員包括所有居民,但是,並非所有居民都是公民。公民是國家的基本成員,是按照法律和習慣而被接受的國家的正式成員。通常就公民而言,無論本國所宣稱的目標如何,都是至為重要的,憑藉公民權,他(她)得以分享這些目標。所謂「政治社會團結」,是指政治社會構成一個整體,否則,不可能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所謂「政治社會成員具備理性」,即具備分析、判斷客觀情勢的能力,制訂和推行政策、規劃的能力,表達思想和人際溝通的能力。
香港政制發展必須維護國家主權
《基本法》允許香港有不同於國家主體的政治制度及其發展方向。《基本法》規定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非常有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享有不同於內地同胞的權利,所承擔的公民責任和義務也跟內地同胞有別。這一切不能否定:作為一個不擁有主權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的政制發展必須維護國家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必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最基本的公民責任;香港民主政制演進的步伐,必須跟香港永久性居民尤其中國公民身分認同的進展相適應,也必須跟香港政黨對於香港社會的性質、主要矛盾、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定位、戰略、方針、政策的研究能力的提高相適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