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16] 劉泰英案只是冰山一角
台灣《聯合報》六月七日題為「劉泰英一人扛得起這宗曠世黑金醜案?」的社論指出,劉泰英案只是冰山一角。摘要如下:
台北地檢署認定劉泰英至少涉及十二件金融罪案,檢察官亦稱劉案是「案中有案、案外有案」。
尤其,檢察官指劉泰英「利令智昏」,以致膽大妄為;其實,真正的原因是劉泰英「權令智昏」,以致胡作非為。如今,劉泰英將面臨審判,但授予劉泰英無邊權力以致胡為妄為的「上上級」,卻尚逍遙法外;這不但對替罪羔羊劉泰英不公平,更對期待實現真理正義的國人不公平。倘若本案可以視為過去十餘年黑金政治的喪禮,則劉泰英只是供桌上的犧牲奠禮而已,他尚不夠資格被視為十二年黑金政治的罪魁禍首。
據報道,劉泰英亦曾供述中廣案是依國民黨前主席李登輝指示辦理的,且「捐出」巨款給台綜院的承購中廣土地財團對捐款性質也交代不清。到了這個地步,若檢察官認為劉泰英在中廣案之中涉及犯罪,則李登輝的部分又該如何了結?
在檢察官的起訴書中,記載了耐人尋味的一段:「李登輝確曾在中廣案的公文上批示,但公文內並未提及售價與鑒價相差達二十億元之事……八八年間楊宗哲曾兩次委托蘇志誠代為轉達(價差之事),但均無下文,楊認為下情無法上達而辭職……」這段記載似乎有意為李登輝開脫,弦外之音似乎是指:作弊的人是劉泰英,最多再加上蘇志誠,李登輝並不知情。果真如此嗎?李登輝若不知情,又如何解釋承購中廣土地的財團捐巨款給台綜院,以及李登輝辭去公職和黨職之後,自己和家人以及蘇志誠都到台綜院擔任要職?檢察官宣稱本案「案中有案、案外有案」,且有十一件案子簽分繼續偵辦;但其實檢察官只要認真地追查中廣這一案,就肯定可以向國人交代這「案中之案、案外之案」。然而,檢察官起訴書中卻出現這類不像有決心查辦到底的跡象,坦白地說,這就是我們疑慮之所在。
劉泰英或許是罪有應得,但倘若這場曠世黑金醜案僅由劉泰英一人扛下,卻絕不可能獲得國人的信服。檢察官既然已經預留伏筆,謂未來可能尚有第二波、第三波的發展;平情而論,案情演變至此,已經不再是對於劉泰英的考驗,而是對於司法正義的嚴峻試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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