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18] 外商可辦投資性公司
【本報駐上海記者十七日電】商務部日前頒發了《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申辦投資性公司的外商總資產不得低於4億美元。有關《規定》自7月10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外商舉辦的投資性公司可以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持有境內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這種投資性公司應視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起人或股東。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主要條件有: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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