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19] 仲裁個案:遭減薪炒魷 IT港人告老闆
本報記者 邱萍菲、黃錦佳
由於打官司費時失事且費用高昂,遇有民事糾紛或商業糾紛,不少人寧願選擇仲裁服務,即透過協商仲裁,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仲裁制度逐漸變成解決民事和商事糾紛的重要途徑。而隨著愈來愈多港人北上就業,涉及兩地的商業、勞資等糾紛也隨之湧現。
二千年三月份,一名香港人受聘於一家深圳公司,主管互聯網系統安全維護部門的工作。由於工作性質特殊,他與該公司約定採用不定時工作制,公司也承諾每月給予他八千五百元的月薪,同時約定「將根據個人表現與成績,每半年調整一次工資」。不過,到了同年六月,IT業不景氣浮現,其公司開始減薪,到了同年九月更要求該名香港人把工資降為六千五百元。
該名香港人拒絕,並與公司高層商討,獲承諾由另一間公司的帳上為他補齊工資差額部分,但到了零一年二月,公司只發給他六千五百元。到五月,該公司更以他不按時上、下班,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而辭退了他。7月正式離職時,他向公司索要五月份工資及欠發的每月2000元和補償金時,遭到公司的拒絕。同月,他向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判敗訴。他乃向羅湖法院提起訴訟,最終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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