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19] 區義國:取締組織權力有例可依
【本報訊】立法會即將完成對《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並進行表決,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特別在本報撰文,重申《國安條例》中有關取締組織權力以至煽動性刊物罪等,都存在於現有法例中;當局的建議,並不會影響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區義國全文刊於論壇版)
他批評部分「反對者」在當局提出須為二十三條立法時,提出不應引入新的國家安全法例,而應以現有條例應付;現在發現特區政府所建議的法例是一項放寬現行條例的措施,他們就來一個一百八十度的轉變,改為批評現有條例。區義國坦言,市民有權要求修訂現有法例。但保留了這些法例顯然也不會如某些人所稱,會對人權造成災難性的影響。
他說:「若我們看著這些巧辯,根本就沒有理由害怕政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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