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21] 李卓人的動議違反議員誓言
梁富華 立法會議員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已經進入最後的審議和修訂工作,準備在七月九日提交立會表決通過。但在這個關鍵時刻,李卓人竟然要求提出動議辯論,呼籲市民上街反對有關立法工作,完全歪離了他作為立法會議員的誓言、本份和責任。
《基本法》是特區政府和立法會運作的法理基礎,立法會的組成、所有立法工作的開展,都得依循《基本法》的規定,各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亦一律宣誓擁議;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作為《基本法》的一部分,作為立法會議員反對第二十三條立法,無異就是要破壞《基本法》的完整,與反對《基本法》有何分別?這是一個原則問題,也是一個操守問題,不堅守,誠信何在?
有超過一半委員缺席
作為特區的立法機構,立法會需要對每一條由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逐字逐句進行仔細的審議和修訂,在釐清所有疑點、解決所有問題後才予以表決通過。而法案委員會是整項工作中的核心部分。條例草案到底「過不過、改不改、改多少、怎樣改」,全憑議員們在委員會的審議結果。
不過,備受關注的審議《國安條例草案》委員會卻出了一個怪現象,由五十名議員組成的委員會,耗費約一百個小時收集公眾意見後,在最終的逐條審議草案條文時,卻有超過一半委員缺席,特別是那些早前曾在委員會會議上口口聲聲批評《國安條例》會影響香港的人權、法治和自由,並聲言會提出多項修訂的人士,絕大部分不見蹤影,「罵完了就算、放了火就走」。這種說一套、做一套的兩面手法,難以令人信服。
隨便缺席應考慮辭職
必須指出,無論有甚麼理由,既為委員會成員,就要參與委員會會議、就要參與法案審議工作,這是作為議員的基本職責,也是履行選民交託的任務,沒有合理理由的缺席,可說是失職。當然,議員也是人,如果因有重大事情需要緊急處理而請假,亦屬無可厚非,但據傳媒報道,這批缺席者中大部分只是為了出席一個同樣題目的研討會,這就說不過去!如果認為研討會比議會重要、如果認為「噴口水」比審議法案更重要,那麼他們便應考慮辭職,以便離開立法會得到更好的發揮!
哪有立法會反對立法的道理
最令人感到啼笑皆非的還是李卓人議員所提的動議辯論。李議員要求立法會呼籲市民上街遊行反對立法會正在進行的立法工作,換言之,就是要立法會帶頭呼籲市民否決自己,完全是一項「政治自殺」。坦白說:第一、立法是立法會的份內事,不立法,要立法會來幹甚麼?哪有立法會反對立法的道理?
第二、有關法案仍在審議,尚未通過,最後版本猶待斟酌,立法會可以反對甚麼呢?如果認為法案條文有漏洞,要做的是認真審議和修訂,而不是反對。這是本末倒置的,也是對其他正在進行審議工作的法案委員會的不尊重!
第三、如果認為法案的精神和原則有問題,怎樣改都沒有用,議員大可於法案在立法會進行二讀和三讀時投反對票,不讓法案通過就成,用不著試圖以動議辯論形式來否決法案審議結果,要立法會「左手打右手」。
不得破壞現有議事機制
第四、根據該動議,進行立法工作的是立法會,呼籲市民反對立法的是立法會,立法會在整個示威過程中卻沾不上邊,但立法會的威信肯定會是其中的一個受衝擊對象。因此,對於立法會來說,該動議不單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的典範,更是一次「政治自殺」。試問,經此一役,立法會將如何看待有關立法工作?市民又將如何看待立法會的立法工作?
平情而論,對於一位議員、一個機構,以至一條法例,每一個人都可能有不同的觀點,可以有不同的訴求。但所有言論行動,都不能歪離理性的常軌,合法和合理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因預計自己的觀點不被接納,而不惜發動群眾,破壞現有議事機制。若此例一開,將為立法會的立法工作添加變數,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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