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27] 「倒董」的政治實質和目的 放大圖片
董建華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 (資料圖片)
——兼評立法會運作存在的問題和漏洞
理 文
最近,特區立法會在不到一個月(實際是三個星期)的時間內,前後連續進行了四次違憲性的所謂「動議」辯論:五月七日,吳靄儀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提出所謂「不信任」動議;五月十四日,陳偉業提出所謂要求董特首「辭職」的動議;五月廿一日,何俊仁提出所謂「盡快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的動議;五月廿八日,司徒華提出所謂「平反六四」的動議。這些所謂「動議」辯論,都是所謂民主黨或「民主派」的議員所提出,最後均遭否決掉。但是即使獲得通過,也並無實際效力,因為是違反《基本法》有關規定的,因而是非法的和無效的。
就以上四次所謂「動議」,辯論綜合而論,其主要目的是「倒董」,而其政治實質則是亂港反華。從表面上看來,這些所謂「動議」辯論都是按照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和法定程序進行的,似乎沒有什麼問題,但就其實質政治內容而論,卻明顯違反了《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精神。香港廣大市民因此不能不產生質疑:立法會及其運作究竟發生了什麼問題,癥結何在?「倒董」的政治實質和真正目的到底是什麼?這不能不引起人們的深思。
特區主要官員的任免屬於中央政府行使的權力
關於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和立法會的職權,《基本法》本來已有清楚明確的規定。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報請或建議中央人民政府任免。上述有關中央政府對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的任免權是實質性的,而非程序性的。中央政府對特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免權力,是國家行使主權的重要內容和具體體現之一。特區立法會對政府主要官員雖然可以依法提出質詢,但是根本無權進行彈劾或罷免,因此提出帶彈劾性的所謂「不信任」動議,完全是違反《基本法》有關規定的,是侵犯中央政府行使的權力,因而是非法的和無效的。
至於行政長官,《基本法》除了在第四十九條、五十條和五十二條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之間的相互制衡作出規定外,第七十三條還對行政長官如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立法會可以依法進行調查並提出彈劾的程序作了具體規定,但最終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立法會根本無權直接「動議」辯論要求行政長官「辭職」。即使將來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改為全部由普選產生,也絕非意味著特區的權力是來源或「植根」於當地,立法會有權並不可以直接彈劾或罷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
所謂「不信任」動議辯論超越了立法會的職權範圍
香港特區成立近六年來,立法會一再出現對政府主要官員提出所謂「不信任」動議或「倒董」動議之類違憲性議案並進行正式辯論,顯然超越了《基本法》所賦予的職權,其原因究竟何在?以下只想著重指出兩點:
一是立法會目前據以運作的,基本上是沿用前港英立法局制定的一套所謂《權力及特權條例》和《議事規則》。這套東西則是港英殖民當局臨近從香港撤退前,按照把香港變成為獨立的政治實體、權力來源於當地和以立法為主導的戰略意圖所炮製的。明乎此,對於立法會屢次出現違憲性所謂「動議」辯論,人們也就不會感到驚奇了。(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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