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6-30] 律師行運作更靈活 放大圖片
何綺蓮稱中小律師行將可用有限資源進軍內地。
【本報訊】於「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中,法律服務是17個開放的服務領域之一,根據「安排」,本港律師行代表在內地逗留的時間要求大幅減少、香港執業者可受聘於內地律師行、參與內地統一司法考試以取得執業資格、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及容許兩地律師行組聯營,本港執業者及中小型律師行得益不淺。
梁錦濤關學林律師行中國業務部主管合夥人何綺蓮指出,預料CEPA實施後,香港律師行可與內地同業共用辦公室,令香港同業到內地開拓業務的支出減低,中小型律師行亦可於有限資源下進軍內地。
何綺蓮稱,CEPA將香港律師行代表駐內地的日子,大幅下降至60天,而珠三角地區更不設此限制,故可令香港律師行於運作上更靈活。
葉成慶:促進兩地合作
香港律師會會長葉成慶對本報記者表示,CEPA協議規定,持有本港律師資格的香港律師可以在考取內地律師資格後,在內地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不過,暫時未有具體執行辦法,最快要到半年後,經過兩地法律機構研究及磋商才可以正式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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