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記錄帳戶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簡體 
2003年7月1日 星期二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港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3-07-01] 政府修訂受養人入境政策

 【本報訊】(記者 施立偉)特區政府從今日起實施新的受養人來港入境政策,包括放寬來港工作的專才或在本地院校修讀全日制學士學位和研究院課程的人士,其配偶和未婚受養子女來港的限制等。政府同時將受養子女的年齡上限,由未滿二十一歲調低至十八歲,以及取消可帶同父母的條件。

 保安局消息人士說,當局詳細檢討現行的受養人政策,確保有關政策切合本港需要,以吸引具備合適才能和技能的人來港,同時盡量減低涉及的入境和保安風險。現時每年約有一萬三千多名受養人來港。

政策與國際做法一致

 有關受養人入境新政策的修訂內容有:未婚受養子女的年齡上限由未滿二十一歲調低至未滿十八歲;受養父母的年齡規定由五十歲或以上提高至六十歲或以上;來港工作或在本地頒授學位的院校修讀全日制學士學位或研究院課程的人士,或以資本投資者身分來港的人士,其配偶和未婚受養子女可以藉受養人的身分申請來港居留,但父母則不符合資格;受養人均須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許可,才可在港工作;放寬保加利亞、羅馬尼亞、蒙古、越南、老撾、柬埔寨的國民和身處澳門的前內地居民,可以按照新的受養人政策申請來港;及寡婦和鰥夫均必須年滿六十歲或以上,方合資格得到受養人身分的特別對待。

 消息人士指出,當局收緊這些政策是與國際慣常做法一致,這包括修訂未婚受養子女及受養父母的年齡規定,限制某些保證人帶同父母以受養人身分來港及規定某些保證人所帶同的受養人必須獲得入境處處長的許可,才可在港工作。

 消息人士解釋說,放寬來港修讀本地頒授學位院校的全日制學士學位或研究院課程的人士帶同受養人來港,有利於本港發展成為地區教育服務中心。准許將來成功按資本投資者計劃入境的人士,及獲准來港工作的內地居民帶同受養人入境,有助吸引高質素人士來港居留。

永久居民子女須住滿七年

 新的受養人來港入境政策於七月一日開始實施。消息人士說,作為過渡安排,新政策只適用於在實施政策當日或之後送抵入境處處長的申請。另外,當局也修訂現行香港永久性居民配偶及未婚受養子女居港滿三年,可申請無條件逗留的安排。由七月一日開始,香港永久性居民配偶及子女,要居港滿七年,才可申請無條件逗留的安排。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