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02] 23條立法不容任何外國干預
九龍社團聯會
美英近日干預香港就基本法23條進行立法。
本會認為:美英的行為干涉了中國內政和香港內務,本會強烈譴責這種行為。
香港是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自回歸以來,恪守《基本法》,六年的事實證明港人所享有的遊行、集會等自由有增無減,受到國際社會的讚賞。根據《基本法》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或團體建立聯繫」。因此,立法會對23條進行立法是執行《基本法》的行動和責任。美、英應尊重和讚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執行「一國兩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別國在情在理不應干預中國的內政、香港的內務,本會對美國政府的行徑深表遺憾。
《基本法》第23條的審議條文內容是遵守國際公約,是符合《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精神。特區政府還進一步修訂了《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在「社團條例」、「官方機密條例」及「警方調查權力」三處條文,由指明必須符合《基本法》第39條的原則擴大為必須符合《基本法》第3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原則。因此,本會認為:23條的條文已充分保障了人權和自由。故此,美英政府認為:23條立法嚴重影響個人和自由的批評是毫無理據的。
《基本法》第23條的審議條文已參考了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有關法例,以23條立法(即國家安全條例)的內容,對比起美國的國家安全法,美國是嚴苛,香港是寬容。國安條例的許多條文亦是港英時期就有的,但經過修改變得更加寬鬆。所以美、英不應以兩套不同的標準來衡量人權和自由。因此,本會不認同美、英的言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