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03] 搞「恐怖主義」混水摸魚
粵仁達聯誼會(前廣東省港區人大聯誼會)
特區政府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是憲制上的責任,也是香港中國公民的責任。國家安全法例,西方國家都有,就是防止外國的侵略和武裝顛覆。作為中國人,在上個世紀遭受日寇侵略,家破人亡,人民慘被殺戮,香港同胞對於三年零八個月的苦難生活,記憶猶新。
一百五十年來,香港只有保障英國安全的法律,在日軍統治香港時期,只有保障日本國家安全的法律。香港是中國領土,從來沒有保障中國國家安全的法律,這是很畸形的歷史。
今天我們香港為國家安全立法,其實也是為我們香港的中國公民的身家性命財產安全立法,為什麼有人卻策動大遊行,散發「反對廿三」的黑衣,反對為國家安全立法?這些策劃者,他們是不是想當亡國奴?只有亡國奴,才會沒有國家安全法律。
有一股亂港勢力最近採取了搞「恐怖主義」的手法,上門宣傳、派傳單恐嚇市民,說什麼「通過了安全法,警察就可以隨時入屋搜查拉人,誰批評政府就拉人封艇」,誤導市民。其實,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比港英年代的同類法律寬鬆得多,港英年代可以言入罪,二十三條立法只是就勾結外國軍事力量侵略國家行為和武裝叛亂的行為及教唆煽動他人從事上述行為,方可入罪。國家安全機密的洩露,會造成國家軍事失利和國家軍事人員的傷亡損失,這是最高的公眾利益,美國和英國都不准許以「公眾利益」為理由抗辯。至於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按照人權公約標準和西方的普通法審訊,不存在使兩個制度的法律界限模糊的問題。奇怪的是,那些法律界的人士,對於港英政府遺留下來的更為苛刻的安全法律提也不提,蓄意瞞騙社會人士,他們起初先說香港目前沒有必要立法,原來的法律很好,到特區政府提出的國家安全法條文比舊的法律寬鬆,他們卻高調攻擊國家安全法的條文「損害港人人權和自由」,他們沒有一個法律的標準,沒有從法律中專業上對兩個法律進行比較。他們提出的只是政治的攻擊,他們只有英國國家安全的觀念,根本排除中國國家安全的利益,不少市民受這些恐嚇而驚怕,表示相信法律人士的說法。
事實上,煽動別人從事軍事上幫助外國侵略自己的國家的言論自由,應當禁止。難道這種「言論自由」也要保障嗎?策動「大遊行」和包圍立法會的搞手魚目混珠,誤導市民,是很不光彩的。我們譴責這種言論,完全支持如期二十三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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