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03] 「倒董」的政治實質和目的
理 文
這類違憲性的「動議」由所謂民主派成員提出並不驚奇,使人們真正感到驚奇的是這些所謂「動議」竟然能夠正式列入議程並進行辯論。這就足以說明立法會目前據以運作的這套《議事規則》和實際運作是存在著問題和漏洞的。《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立法會現行的《議事規則》究竟同《基本法》是相一致或相抵觸,這不僅要從運作規則和議事程序方面來檢查,更重要的是要從議事的實質內容和實際效果來檢驗。香港廣大市民完全有理由提出質問和要求:立法會屢屢出現違憲性「動議」辯論(不論是否獲得通過和有無實際效力)的情況到底要延續到幾時?究竟能否得到有效制止?!
二是立法會主席應如何理解和履行其職權。《基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立法會主席的重要職權之一為「主持會議」和「決定議程」。按照《基本法》規定的原意和人們一般的理解,立法會議程的決定,凡是有利於「一國兩制」基本國策的有效貫徹,有利於《基本法》的全面實施,有利於保持特區的穩定繁榮,有利於行政、立法的協調關係和政府的有效運作等議案,應當優先列入議程和進行討論;而凡是與此相反或明顯違憲性的所謂「動議」或「議案」,則應予抵制並阻止其列入議程。但是人們看到,在立法會不僅有人屢次提出明顯違憲性的所謂「動議」或「議案」,而且往往能夠成功列入正式議程並進行辯論。
因此,立法會主席究竟應當如何正確理解和履行《基本法》所賦予的重要職權,值得認真探討。也許有人會說,立法會主席應當持中立態度,不應當有既定立場。對此,人們想求個明白的是,在莊嚴的立法會會議上,如果不能夠堅持「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立場,任令違憲性的所謂「動議」或「議案」在立法會暢通無阻,這和《基本法》所賦予立法會主席的職權以及包括主席在內的全體立法會議員的就職誓言,如何能夠相互一致而不是相互矛盾?!這是必須認真面對而不能延遲的問題。(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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