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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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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04] 論壇.擱置立法 毫無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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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的一項憲制義務和責任。

廖子明 前上訴庭法官 香港專家會名譽會長

 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特別行政區連制定自己的國家安全法都受到內外諸多反對和阻力,正說明國家安全出現問題,正說明盡快落實國家安全立法的合理性、必要性、緊迫性和不可拖延性。況且,二十三條立法完全符合基本法與國際人權公約。所以,擱置或推遲二十三條立法,是毫無理據的。

 不論在任何國家或地區,國家安全作為國家首要利益的前提是毋庸異議的。香港作為中國的組成部分,當然也不例外。雖然沒有一條法律草案可以保證不會引來反對聲音,但是,香港特區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引來的反對聲音和力量卻非比尋常。

反對聲音和力量非比尋常

 在七月一日的「反對廿三,還政於民」遊行之後,一些立法會議員聯署要求特區政府擱置廿三條立法。組織七一遊行的民間人權陣線則表示,會發動市民於七月九日包圍立法會。

 在外國方面,美國和英國對香港自行就二十三條立法作出干預。美國白宮發言人發表聲明,指立法損害香港的自治和自由,敦促香港修訂有關「禁制組織」和「國家機密」的條文。美國眾議院通過一項無約束力的決議,批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削弱港人的基本自由,促請香港特區政府及中央政府撤回立法建議。英國外交部次官發表聲明指,香港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取締組織條文,在香港法例引入與內地法律掛鉤的做法,令兩地法律制度的界線變得模糊,不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在七月一日遊行之後,一些外國政府續表示香港政府不應倉促通過立法。

 對外國的干預,中國外交部促請他們尊重事實,停止任何干涉中國內政和香港特區內部事務的言行,指出二十三條屬於中國內政和香港內務,外國政府不宜「說三道四」。

 二十三條立法作為香港的憲制義務和責任,香港一些立法會議員要求特區政府擱置立法,並組織遊行和打算包圍立法會以擱置立法;二十三條立法作為中國內政和香港內務,卻遭到一些外國干涉。這在客觀上形成一種呼應力量。這種現象說明什麼?

不就23條立法,中國怎可稱得上是全享香港的管轄權?

 雖然香港早已回歸祖國,但若在中央政府眼中,香港的「地域完整性」仍獨立於國家之外,中國怎可稱得上是全享香港的管轄權?如果香港回歸中國已經六年,現在就國家安全立法,還受到內、外兩方面強大的反對和阻止力量,這恰恰說明在香港特區,中國的國家安全受到潛在的嚴重威脅。因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特別行政區連制定自己的國家安全法都受到內外諸多反對和阻力,正說明國家安全出現問題,正說明盡快落實國家安全立法的合理性、必要性、緊迫性和不可拖延性。

國家安全是首要利益

 環觀世界各國,國家安全都是國家首要捍衛的基本利益,不僅世界各國都立法維護國家安全,而且國際社會在許多重要的國際多邊條約中,均毫不猶豫地認同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例如國際社會在《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21條、《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2條等重要國際多邊條約的例子中,均毫不猶豫地認同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並可在無須交待原因的情況下准予條約方行使「安全例外」(security exception)條款,理直氣壯地偏離遵守條約的軌道。香港《人權條例》第10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4.1條亦訂有「安全例外」的條款,可在適當的情況下取消公開審訊的法律程序。在「9.11」事件後,美國在一個多月匆匆通過頒佈的《愛國法》,就更是一個寧取國家安全,而捨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好例子。

符合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

 香港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相比起歐美國家的有關立法,是更加寬鬆。英國及歐洲人權法權威、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DavidPannick)的法律意見指出,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建議內容,完全符合《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人權。況且,《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又對維護人權增加了多項保障,並進行了更加寬鬆的修改。所以,以削弱港的人權自由作為理由,要求擱置二十三條立法,是毫無理據的。

 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認為:「取締組織的權力、沒有公眾利益的辯護理由以至煽動性刊物罪,都有一個共通點,就是它們都存在於現有法例中。當然,人們有權要求修訂現有法例。但保留了這些法例顯然也不會如某些人所稱,會對人權造成災難性的影響。若干政府的批評者最初主張,我們不應引入新的國家安全法例,而應以現有條例應付。現在發現政府所建議的法例是一項放寬現行條例的措施,他們就來一個一百八十度的轉變,改為批評現有條例。若我們看穿這些巧辯,根本就沒有理由害怕政府的建議。」區義國先生指出的是基本的事實。一些外國的有關指責,例如指香港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取締組織條文,「在香港法例引入與內地法律掛鉤的做法,令兩地法律制度的界線變得模糊」,並不符合事實。

 所以,所謂擱置或推遲二十三條立法,是毫無理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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