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04] 「倒董」的政治實質和目的
理 文
特區立法會不是獨立政治實體的議會
立法會目前的運作情況存在著問題和漏洞,人所共見,不容忽視。諸如所謂「平反六四」這類連過去港英立法局也未曾或不敢做的「動議辯論」,竟然在香港回歸後的特區立法會一再重複炒作,這難道是香港廣大市民所能容忍的嗎?!有人也許會進行狡辯說:「立法會作為民意代表機關,可以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但這完全是似是而非的詭辯。請問,所謂「平反六四」問題,究竟屬於特區自治範圍或立法會職權範圍內的什麼「公共利益問題」?
再則,按照《基本法》的明文規定,立法會只是由全國人大授權的特區立法機關,雖然具有部分反映民意的功能,但即使將來立法會議員全部改為由普選產生,也絕不是權力來源或「植根」於當地的所謂「民意授權」或「民意代表」的機關,更加不是主權國家或獨立地區(政治實體)的國會或議會,並不擁有超越或凌駕於《基本法》所賦予職權的所謂「權力和特權」。
立法會議員即使將來全部改為由普選產生,它也絕不可能成為特區的權力來源和唯一的民意代表機關。特區行政長官以及行政會議、區議會、數十個社會功能團體和數百個法定諮詢組織等等,代表著特區更加廣泛和真實的民意,認為立法會是唯一的「民意代表」機關完全是自我作文。選舉並不是判斷是否真正代表民意的唯一標準,而民意也不是立法會的專利品。立法會及其議員如果對上述涉及基本政治原則的重大問題未能真正端正認識,並有效糾正立法會目前實際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就必然會走到歪路上去!祈慎思之。
必須加強對《基本法》實施和立法會的有效監督
《基本法》是根據我國《憲法》有關規定和「一國兩制」基本國策所制定的香港特區的最高法典。《基本法》在香港特區必須得到嚴格認真和全面的貫徹實施。這不僅對特區行政機關應當提出此要求,對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也應作同樣的要求;不僅對前者需要加強監督,對後兩者也應當進行有效監督。(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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