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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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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04] 資料:干預立會議員判監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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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會公眾席上搗亂的梁國雄及古思堯被保安趕出。(資料圖片)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凡干預立法會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即屬違法,可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一年。

 條例第19條規定,在以下四種情況即屬違法:

 (a)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布贊成或反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或

 (b)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或

 (c)就任何證人即將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提出的任何證據而干擾、阻止、威脅、騷擾或以任何方式不當地影響該證人;或

 (d)因某人曾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因該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所提出的任何證據而威脅、騷擾、或以任何方式懲罰或傷害或企圖懲罰或傷害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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