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05] 不應擱置立法
何淑雲 香港灣仔區各界協會副主席
基本法二十三條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一個「應」字,表明進行該項立法是必須的,不能擱置,更不能不立法。
二十三條立法充分體現了中央對特區和港人的高度信任。世界各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都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香港特區作為單一制國家直轄於中央政府的特別行政區,卻可以自行立法,這在全世界都是獨一無二的。充分體現了中央對香港特區和廣大香港同胞的高度信任。香港回歸祖國後,港人不僅是香港的主人,也是國家的主人,國家觀念和民族意識不斷增強,應該以主人翁的態度,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和統一,維護民族的整體利益,盡快落實立法。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在香港原有法律的基礎上,一方面盡量照顧人權和「兩制」的考慮,另一方面肯定了「一國」的原則。例如,草案對《刑事罪行條例》中有關叛國及煽動叛亂的修訂,目的並不是要把香港的有關法律變得更加嚴苛,而是在二十三條的基礎上,對原有法律予以檢討和改進,並同時廢除那些殖民時代遺留下來、不合時宜或有違當代國際人權標準的法規。
又如,草案中對顛覆和分裂國家兩項罪行的定義基本上是全新設計的,但其構成元素卻來自香港原有的法律。草案對《官方機密條例》的修訂建議也是十分合理的,沒有把內地的國家機密概念和保密制度延伸到香港,符合「一國兩制」的精神。
任何反對二十三條立法的言行,都是違反基本法的。任何橫生枝節阻撓立法進程的做法,都是違反民意的。立法如果拖延下去,只會引起無窮無盡的爭拗和分化,影響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振興經濟和改善民生的時間和精力,違反港人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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