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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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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05] 「倒董」的政治實質和目的

理 文

 立法會作為特區的立法機關,連同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一道,即分別是特區的立法者和執法者,同時又都應當是模範的守法者。按照《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規定,特區行政長官既是特區的首長,同時也是特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的重要職權之一,是負責執行《基本法》。他除了自身應當嚴格遵守和執行《基本法》,同時也負有監督特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嚴格遵守和執行《基本法》的責任。立法會議員如同特區其他公務人員一樣,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特區《基本法》並效忠特區,如果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應依法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所謂民主派經常要求對特區政制進行檢討或改革,那很好。但這絕不只是討論什麼「加快民主進程」和進行「全面直選」,而必須也同時檢討對立法會和立法會議員如何加強監督和進一步完善議事制度(包括議事規則)和選舉制度等。例如在立法會選舉條例中至少應當增加如下規定:可由行政長官任命設立獨立委員會,負責對參選立法會議員者的資格進行審查,凡原有立法會議員中有違反就職誓言者一律喪失參選資格;而凡有對抗「一國兩制」和違反《基本法》,或鼓吹分裂、煽動叛亂、參與顛覆活動等言行者,一律不得參選。這也是《基本法》的原有規定精神和鄧小平所提出的「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原則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

「倒董」風潮的政治實質是妄圖

篡奪特區的領導權和控制權

 香港自回歸祖國、成立特區之日起,開始進入了歷史發展的新時期。在這一歷史新時期中,是堅持「一國兩制」,全面正確貫徹實施《基本法》;還是背離「一國兩制」,片面曲解和架空《基本法》,將是貫穿特區存在全過程的基本矛盾和鬥爭。特區是在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前提下,依法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還是擺脫中央政府的領導,在所謂「加快民主進程」的掩護下實際搞「香港獨立」或變相「港獨」,這是矛盾鬥爭的核心問題;是維護《基本法》的權威和法治尊嚴,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還是以「民主、自由、人權」和「為民請命」為幌子,破壞法治尊嚴,搞亂社會秩序,妄圖亂中篡政奪權,這是矛盾鬥爭的焦點所在。而立法會則是上述矛盾鬥爭的主要陣地或重要場所之一。(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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