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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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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7-15] 梁家傑的誤導應澄清

一名執業律師

 在七月六日的一個公開論壇上,有報紙報道前大律師公會主席梁家傑先生就《公安條例》作出如下評論:

 「七月一日的遊行只申請有十萬人參加,如果當日有十萬零一人,警方都有權告市民非法集會,只是政府不告,或是不夠膽告,問題並非會不會(告),而是可不可以(告)!」

 上述的評論並不正確。為免公眾受到誤導,有必要指出,根據《公安條例》,一個公眾遊行,並不會因為出現梁先生所指的情況而變成「非法集會」,參加的市民,不會因為僅僅參與該遊行而觸犯法例。

 只要細讀《公安條例》第17A(2),(3),13(1),15(1),(2)幾項條文,便可清楚知道,一個在通知警方後依法進行的公眾遊行,並不會因為遊行時的人數超過了先前估計的人數而變成「未經批准集結」,參加的市民,不會因此而變成參加一個梁先生所指的「非法集會」。當然,所有參加的市民都須遵守警務人員就該遊行而作出的指示。

 組織公眾遊行的人士的法律責任,則有所不同。根據《公安條例》第15(4)條規定,這些人士有責任遵守第15(1)條的三項規定,以及警務處處長根據第15(2)條就該遊行而施加的條件(可包括出席人數)。組織人士必須遵從警務人員就上述規定及條件所發出的相關指示,否則即屬違法,遊行組織者,而非參加的市民,可根據第17A(2A)條而被檢控。

 梁先生所指稱的「膽量」因素,根本不會出現,與維護香港的法治,也並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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