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22] 論壇.西方「代議式民主」的局限 放大圖片
李 牧
「代議式民主」是充滿矛盾的機制。問題的核心,在於公民不直接參與決策過程,而須選出政黨政客為「政治中介人」,整個代議過程都建基於虛假的「人權」假設、虛假的「選舉」機制、以及虛假的「合法性」聲稱,民意的作用,更受到「反客為主」邏輯引起的侵蝕,它產生隱性人治的「副作用」,是一種虛浮不實、分化與消耗相當社會資源的「民主」。
西方主流的代議式民主,以「政黨輪替」為核心。它是一種選舉「政治中介人」的間接民主制度,也是一個很矛盾的制度。一方面它看來能較好地實現「人民主權」、保障行政效率與廉潔度、維繫法治、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但從運作邏輯上看,它卻建基於虛假的參政權假設,通過虛假的選舉機制向政客授權,產生虛假的權力合法性:
代議制選舉機制的隨意性
(1)代議制中公民「參政權」的體現,同時既過窄又過寬:一方面公共事務雖然千頭萬緒,但參政權受代議制所限,要好幾年才能行使一次較實質的「投票權」,以選出政客。另一方面,代議制又過寬地假定公民原則上擁有無限的管治權,可就未知的政策事項,通過投票授權予政客全權處理,構成非理性、「合法性」成疑的「超限授權」,令政客得到「超額」的管治權。
(2)代議制的選舉機制,設計與運作上都有相當的隨意性(當選得票率與方式、選區人口與議員比例等等),並不能平等地、不扭曲地把每一個公民的意向,傳遞到獲選政客身上,也容易受到偶然因素例如投票率、政黨的選舉策略、突發政治事件等的左右。
(3)現行的選舉機制,受《亞羅定理》制約,並不能經常產生無悖謬的「合成民意」。
代議制令社會付出沉重代價
這種選舉「政治中介人」的間接民主制度,要令社會付出相當的代價:
(1)謬誤的「參政權」設定、選舉機制中效力成疑的「傳遞民意」以及「合成民意」功能,產生了虛假的授權合法性,代議制令權力看似有制衡而實際上給予當選政客很大的濫權空間,出現一種危險的隱性人治。
(2)政黨競奪「輪替執政」,己身的政治生存凌駕公民利益,民意成為政客贏取選舉的手段,而非首要服務對象,代議制賦予政黨政客等「政治中介人」核心的決策地位,實際上令政客們的政治生存「反客為主」,構成對「人民主權」的否定。
(3)更嚴重的是,政黨競逐政權行為似是而非的「合法性」外表,會深層地損害社會的理性傳統。政黨輪替之爭所用的政治化、策略性以至一些惡性競爭的手段,以及政黨吸納、支配與政治化「公民社會」的傾向,都得到「合理化」,並且不斷牽動全民。理性思維、學術客觀性、專業人士的嚴謹性,以至媒體的「公器」作用,都往往不保,淪為特定政治力量的附庸與手段,群眾情緒與民粹理念,不時被升格為「民意」,成為主導社會走向的危險力量。
把「選人」轉變為「選策」
要根本解決「代議式」民主的矛盾,保留它合理地實現「人民主權」等好處、排除它的各種虛假性與缺陷,就必須對民主的形式作出範式性的轉變(paradigm shift),即必須把「代議制」「選人」的間接民主,轉變為「選策」的直接民主:
(1)「選策民主」是直接而更有效的民主形式,它取消選舉「政治中介人」的負面環節。民主的核心理念,不再被局限於「以普選更換政黨政客」的「治人」層次,而在於最大幅度地增加政策的理性內涵,以及增加公民就公共事務的直接選策權。
(2)通過社會的理性傳統建制,組成專業的、非利益化(可參照「委任法官」的相關安排)、專注公民福祉的「產策機制」。在憲制的規範下,它適時、經常地就各宏觀與民生公共事務,通過諮詢(包括「政黨」及「利益」團體)的程序後,產生包含各種可行組合、跨黨派的「候選政策」,供公民選擇。由於「政策」與「政客」完全分離,政策的客觀性,理性化程度以及替代性,都可大幅增加,這是一種「質變」。
(3)公民通過智能咭及互聯網等高科技途徑,可更經常地就與己相關的事項直接選策,公民從而能體現更大更有成效的民主。產策機關依據或參考公民的主流選擇,訂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也應設立定期回饋機制作為修正政策的基礎。
(4)由專業而高效的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訂定規則、執行政策,並設置行政監察機制。
(5)發展獨立、公平、有效的司法制度,在憲制規範下,在公民、產策機關,以及行政機關之間,作為最終仲裁者。
防止政客以選民
名義損害公共利益
「選策」式民主,可體現下列原則與特徵:
(1)實質大幅增加公民參政權,增加公民的直接參與與責任感,合理重組「參政」的人權內涵,消除超限授權引起的虛假性,從而賦予公民參政以及「獲選政策」相應的「合法性」。
(2)取消授權「政治中介人」的政治化過程,可望減少「民意」的「傳遞過程」受制度因素或政治操控而扭曲,也可望消減《亞羅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對「合成民意」過程的制約,增加在合成民意過程中出現《納殊均衡》(Nash equilibrium)的機會,令施政權得到更大的合法性。
(3)重建公民意向在公共決策中的主導地位,取消授權政治中介人過程,可以扭轉中介人反客為主的局面,也可消除當選政黨把一黨的施政理念,強加於己黨不能代表的公民身上。
(4)「選策民主」通過「行政/專業理性」以及「行政民主」,吸納、消融政黨輪替之爭引起的政治角力與政治爭議,可望消解政黨競奪權力的政治化過程對行政功能與公民社會的損害,以及民粹思維的負面作用。
(5)重建理性主導、公民作最終選擇的二元公共決策體制。理性主導可保障公共政策的連貫性、整體性、可行性以及施政的認受性與合法性。這種二元決策體制,類似於審判中法官(列出法律可容許的界限)與陪審員(就「事實」作出選擇或決定)的分工,是行之有效的制度。
(6)增加公民的自由度。二元決策也意味把「代議制」中的選舉權中隱含的「是非」(道德)與「對錯」(理性)標準分拆、分工,由「產策」過程定下各可選政策的理性界限,但由公民作最終抉擇,負上相應的道德責任,避免代議制中選民的道德判斷,通過行使選舉權而默許當選政客強加於他人之上。另一方面,也可消除代議制下,政客以選民名義干預與己無關的事項,從而增加其他公民的自由度。
「選策民主」機制,結構上有頗大彈性,能與不同社群特定的歷史、文化、經濟條件相結合,比較而言,它更能充分而直接地體現公民的參政權,是更具合法性、更能促進公民自由、更理性、更穩定而「副作用」更小的民主範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