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26] 房委有權上訴 勿濫用公民抗命
《經濟日報》昨天社評摘要:
房委會決定就公屋租金司法覆核敗訴一案,上訴終審庭,有民間團體隨即呼籲居民拖租,實行「公民抗命」。可是,事件仍在司法過程中,一切應先待終審庭判決,現時呼籲公民抗命,倒是濫用公民抗命,徒損法治精神。
協助公屋居民訴訟的民間團體認為房委會「輸打贏要」,呼籲全港公屋居民發起不合作運動,取消自動轉帳交租,癱瘓房委會行政及財政。團體亦表示,若房委會藐視法治,提出上訴,他們便會將行動升級。
不合作運動或公民抗命,不是不可用,但絕不應隨便用,更不應濫用。公民抗命是當社會現有制度,包括法例、判決、政府法令等,出現極端不合理、不公義、不人道,市民又無法在既有制度的任何途徑下,討回公義,惟有以和平非暴力方式說不,不遵行有關法令。
是次公屋租金事件,又是否涉及法例不公義?或在現有制度,包括法律制度下,市民無法尋求公義?
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不。公屋居民針對的不是有關公屋政策的條例,相反,他們認為該條例合理,才會控告房委會違反法例。
第二個問題的答案亦是不。相信興訟的居民和團體,都和絕大部分香港市民一樣,認為香港是法治之地,能夠通過法律尋求公道,才會興訟。倘若終審庭終歸判房委會上訴失敗,而房委會不肯執行判決,大家才能說政府不公,藐視法庭,不尊重法治,但今天仍未到此地步。
事實是事件仍在司法程序之中,公屋居民有權利控告房委會,房委會亦有權利上訴,事情應依遊戲規則辦。民間團體表示,若房委會上訴,便將不合作運動升級,那是只許自己控告,不許房委上訴,這才是違反公平原則,藐視法治,破壞香港一貫講道理、重法治的可貴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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