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30] 政府回應:未引入內地法律概念
【本報訊】特區政府發言人昨日回應傳媒就查良鏞有關《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言論時強調,根據現行法例,警方只有處理嚴重罪行(例如搜查毒品和犯罪活動)時,才可行使緊急入屋搜查權力。發言人說:「儘管如此,為了釋除公眾對條例草案的疑慮,行政長官已經宣布刪除有關警方在未取得法庭手令的情況下行使緊急調查權力的條文。」
發言人強調,香港有無可推卸的憲制責任立法,以保障國家安全。他指出:「條例草案是根據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的原則而草擬的,並不存在把內地的法律概念引入香港,亦沒有意圖訂立一條新法例。政府會對現有的三條條例作出修改,明確訂明受《基本法》禁止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他補充說:「條例草案完全符合《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本港居民現時根據《基本法》所享有的自由和權利會繼續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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