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葉麗敏、通訊員曾啟通 范林純廣州電】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分局近日出台了《廣東省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境外商務活動購付匯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廣東省轄內民企工作人員出國(境)從事市場拓展等商務活動,可參照因公出國的指導性限額標準購匯。
此前,民企工作人員出國(境)從事市場拓展等商務活動時,每次出境購匯2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匯,港澳地區則為1000美元,難以滿足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