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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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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11] 不滿情緒與法理要分開

梁美芬博士 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7月30日香港各大報章刊登了查良鏞先生有關《國安條例草案》的意見,各大報章報道查先生認為7月1日50萬市民上街反對23條立法是因為政府把內地那一套法律概念引入香港,違反《基本法》和普通法精神。查先生這個觀點值得商榷。我想香港政府在過去6年來施政失誤、欠缺處理危機的能力、不聽民意、問責制名存實亡等都是不爭的事實,而香港人在經濟低迷又碰上23條這個極具爭議性及富政治敏感性的法律議題,成為50萬人上街示威的導火線,這亦是筆者同意的。不過把23條立法說成違反《基本法》和普通法精神,筆者則不敢苟同。

23條立法是《基本法》賦予特區的憲制責任

 查先生似乎把對政府的不滿情緒與第23條立法的法理討論混為一起。

 政府的《國安條例草案》第一次徵求意見稿確實存在很多法律漏洞,而其中不少漏洞在第二稿的修正草案政府曾作出大幅度的修改。這兩份草案分別引起無數的爭議,這些爭議有些是基於理念的、有些則是基於法律技術的問題。可是說政府把內地那一套法律概念引入香港,這是太誇張了。筆者曾接受過中國法律及普通法的訓練,亦曾細讀政府兩次草案的內容,其內容絕對不是由中國法律中的《中國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保密法》等相類似的法律抄過來的。政府起草《國安條例》亦是以普通法國家的相關法律為基礎而寫成的。當然,政府參考普通法國家的立法並不等於政府的條例草案沒有問題,事實上,筆者亦曾就其中不少部分提出過改善意見;可是,這些錯漏絕不是因為政府把中國法律概念引入香港。此其一。

對政府不滿與23條立法理論不能混為一談

 其二是23條立法是《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區的責任及機會,以「自行立法」取代把中國全國性的相關法律引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可能性。

 因此,政府要就23條立法並不違反《基本法》,而是要履行《基本法》的責任及以更合適香港人的方式去維護「一國兩制」。《基本法》第23條本身就是「一國」與「兩制」的妥協。除非修改《基本法》,不然,這是特區不能逃避的立法責任。

 其實,整個問題及大部分市民的不滿並不是來自23條立法,而是來自政府在諮詢過程中處理民意的方式及以為「必勝」便漠視各種諮詢渠道以及在7月1日50萬人上街後仍堅持如期立法等行為,再加上市民對政府的積怨,及自89年民運的陰影留在香港的後遺症引致對23條立法的恐懼,而政府沒有用「懷柔」方式去推廣有關法律,卻以「硬性推銷」的方法,迫市民接受,才是整個7•1遊行的根源。市民對政府的不滿是政治及社會問題,說23條立法違反《基本法》及普通法精神卻是法理問題,兩者混為一起,是非常危險的做法。

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

 筆者曾多次撰文提及《基本法》是「一國」及「兩制」的混合體,同時亦是一國及兩制的妥協產物。憲制性的條文與政治是息息相關的,當年《基本法》的制定基本上是中英兩國之間政治上的妥協,能夠達成協議的,在《基本法》上是清楚界定,未能談妥的,便以較含糊的概念寫下來,留給以後去解決。

 現在很多人建議修改《基本法》,大部分是從維護「兩制」的角度去出發,可是,輕言提出修改《基本法》,從「兩制」角度亦未必有利。因為在1984年到1990年,《基本法》談判的階段,中港的經濟實力懸殊,香港的談判籌碼比現在高得多,若現時再談判《基本法》,香港特區能爭取的自治空間不一定能比1990年時多。

 因此,任何提出修改《基本法》的建議,必須從多方面去考慮,不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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