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22] 台灣新聞.逾千官員須接受安全查核
【本報訊】據中央社台北二十一日消息:「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行政院」送請會銜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並在近日內正式發布施行,總計有一千零一十四位公務員近日內即將接受特殊安全查核。
據悉,曾與外國情治單位、中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官方或其代表機構聯繫接觸者,都必須接受安全查核,但國際場合必要接觸且事後有循規定程序報備者,不在此限。
涉敏感業務官員亮警訊
該查核辦法指出,曾受外國政府、中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官方的利誘、脅迫,從事不利「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情事者,也都必須接受特殊安全查核。
從「國安」密帳涉洩密到日前「國安會議」秘書長的張姓機要被質疑未接受安全查核等,顯示接觸「國安」敏感業務公務員的安全查核似乎亮起警訊。
「考試院」副秘書長蔡良文指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辦法共計十一條條文,明定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查核項目、查核效果及救濟程序,並規定特殊查核的發起機關及辦理查核的權責機關、辦理特殊查核的原則、方法、時機、查核方式及辦理期限等。
當事人須填具查核表
辦法規定,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當事人拒絕填具查核表,不得擔任辦法第二條所定職務;當事人認為查核情形有違反事實時,得向各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各機關應請法務部調查局重行查核,並明定重行查核的辦理期限。
蔡良文說,各機關未依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者,應負相關違失責任;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的資料,由各機關依相關規定保密處理,並妥為保管,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視情節予以議處。
根據「行政院」、「考試院」共同通過最新版查核辦法的「正面表列」職務,包括「陸委會」的處長、副處長、主任、專門委員、科長、專員、秘書與「僑委會」的主任秘書、處長、秘書室秘書及「海巡署」各區巡防局的隊長等都入列為查核對象。
「法務部」為權責機關
辦法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安全查核權責機關為「法務部」調查局,為兼顧「國家安全」及當事人權益,以適當方式為之。
「考試院」說,「法務部」調查局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核情形函覆各機關,必要時,得予延長十五日,並以書面通知各機關。明確規定權責機關安全查核的時限,也同時是對接受特殊安全查核公務員的相對保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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