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22] 房署承諾改善外判監管
【本報訊】(記者 梁祖蓮)申訴專員公署批評房屋署未能妥善監管外判屋h管理公司,導致公共屋h的公眾用地未能因應不同團體或居民需要,作出妥善分配;而民政署在協助屋苑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時,沒有劃一處理方法。房署及民政署均接納公署意見,並承諾作出改善。
申訴署不接納誤會解釋
有關房屋署的個案,有社區團體向公署投訴,指其中一間公共屋h管理公司將超過一半的公眾地方,長期批予兩名區內人士,進行居民意見調查,導致其他團體,無法合理使用有關公眾地方。雖然房署辯稱,管理公司理應具備一般的物業管理常識,無需房署事先給予指引;否則會妨礙管理公司善用其管理才能。不過,上述解釋不被公署接納。
申訴專員戴婉瑩不接納房署指為:大部分房署職員都錯誤以為「我(房署)外判了,就完全放心給他(外判管理公司)做!」;不過公署認為,即使房署外判了管理工作,房署仍需要確保公共資源得以合理分配。因此,公署裁判這宗投訴成立,並建議房署定期監察各管理公司,確保有關審批準則和程序得到落實,且向投訴人致歉。房署接納公署的建議。
民政署行政失當捱批
另外,申訴專員公署指民政事務總署,在協助業主免費索取屋苑全體業主名冊作為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之用時,行政失當。去年,投訴人向民政署申請免費索取名冊,民政署要求他以召集人身份,在報章刊登通告召開業主大會,但並未有向之前申請的業主作同樣要求,投訴人認為不公平。
申訴專員公署介入調查,指民政署未有核實首名申請業主是否有足夠業權份數支持作為立案法團的召集人,便協助對方免費索取業主名冊,屬不正確做法,浪費超過三萬元的公帑之餘,又讓立心不良的分子有機可乘。民政署同意調查報告內容,並表示會修訂內部指引,核實申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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