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23] 律政司勝訴 李明治案重審
【本報訊】聯合集團前主席李明治昨再於終審庭敗給律政司,需就任內涉嫌串謀詐騙及發表虛假帳目罪名一事,再度面對高院審訊。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高院法官孫國治去年頒令永久擱置聆訊命令。裁決令這宗擾攘逾十一年、估計耗費公帑及訟訴費逾億元的案件仍未有了結的一天。
終審法院於書面判詞中指出,為符合公眾利益,需調查罪行及懲處犯罪行為。特別是涉及嚴重罪行的案件。法庭只能於極特殊的情況下,才可頒令永久擱置聆訊,否則有關案件都應經過審訊程序定奪。
終審庭認為,控方有責任向辯方披露會計專家證人李國榮曾就金盾配股問題面對證監會調查,令辯方有權於審訊時質疑其證供可信性。但因證監會及李國榮未於案件前年十一月開審前向控方披露,令控方並非出於惡意下,無法通知李明治及辯方,令辯方有機會質疑其證供可信性。
終審庭認為李明治仍可獲公平審訊,在此情況下頒令永久擱置聆訊,會令無蓄意隱瞞的控方付出沉重代價。加上本案涉及的控方「披露原則」涉及複雜法律問題。終審庭經小心衡量後,認為重審並無侮辱公眾良心。
相反,若僅僅因為證監會及李國榮的過失,就無需李明治面對重審,反會動搖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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