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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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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21] 律政司:無迫女長毛賠15萬

 【本報訊】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昨再就「律政司發信予雷玉蓮事件」作出澄清,指事件的重點要看它本身的是與非,而不是律政司提出和平解決的建議。澄清信中又指,律政司「從沒有如某份報章報道,要求雷女士及其他兩位人士,賠償損失十五萬元」。而事件主角四五行動成員雷玉蓮則表示,收到律政司的和解要求後,感到很大壓力,但她又聲稱不會作出任何賠償。

女長毛聲稱一毫都不賠

 「女長毛」雷玉蓮昨日則召開記者會表示,在收到律政司的和解信後,感到害怕及很大壓力,她指律政司建議她永久不再到灣仔入境大樓示威以及賠償一萬元,作為庭外和解的條件,是太過苛刻。雷玉蓮強調,即使要她賠一毫子,也不會賠的。

 梁愛詩的澄清指出,雷玉蓮與其他約200名示威人士在2002年4月22日在入境事務大樓糾集,阻礙入境事務處及其他在該大樓的政府部門運作。其後,法庭就事件頒布禁制令,禁止雷女士和其他兩位被告在入境事務大樓聚集、集會或舉行示威,阻塞進口及干擾他人使用該大樓或佔用該大樓,目的是要維護公共安寧、秩序和其他人使用政府部門的權利不受干擾。禁制令並非完全禁止雷女士和其他兩位被告到入境事務處。這也是律政司對案件的至終要求。這項禁制令與訴訟目的完全沒有打壓集會自由成分。

 梁愛詩表示,律政司有職責以民事訴訟方式去保障其他市民的權利及政府部門正常運作,這是合情合理的。若怯於某些政治人物或公眾批評,不敢採取行動才是漠視法治,更會令示威人士變成凌駕於法律之上。她反問:「對違法行為不作批評,反而責難律政司破壞法治,是什麼道理!」

保障政府運作合理

 再者,梁愛詩指在2003年7月25日給雷玉蓮的信,清晰說明「私人密件 無損訟費以外的權利」,這是訴訟中常見的程序,只是和解建議。這個做法完全符合近年民事訴訟改革的建議,即訴訟雙方應嘗試以省時省錢的方式去解決問題。由於案件仍未了結,所以律政司不能在取得臨時禁制令後就置之不理。因此,律政司去信要求雷玉蓮等人一次過解決案件而不再纏訟下去,也是合情合理的。

某些批評混淆黑白

 梁愛詩稱,近日有些對事件的批評是混淆黑白,把事件本末倒置;更重要的是,法治作為香港的優勢之一,評論說香港法治倒退,會令投資者可能誤以為真,對投資香港卻步不前;最終損失的還是特區政府和香港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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