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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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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9-29] 自殺青年曾藏電槍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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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單位內一片凌亂、血漬斑斑。

 【本報訊】以獨特方式煲煮雙氧水自殺引發大爆炸的霍×日,原來曾是城市大學土地測量系學生,在1998年9月父親去世數日,被揭發藏有3枝電槍,結果翌年9月23日被判2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入獄18個月。

 1998年9月11日晚,當年仍在城市大學就讀的霍×日,年僅22歲,在屯門屯興路被兩名警員截查時,發現其褲袋有硬物,霍逃走並將袋內物體棄置坑渠內,霍被警員制服,拾回該被棄的物體證實為一支電槍,警員再往其住所搜查,檢獲另外2枝電槍。

 事後,霍一度詐稱3枝電槍均在案發4天前在大興h興輝樓地下拾獲,惟警方另在其住所搜到有關電槍的說明書及一盒教人如何使用電槍的錄影帶,霍始再解釋因曾在屯門商場被4名陌生人毆打,藏有電槍作自衛用途。

 法官判案時指,被告在父親去世數日後犯案,乃是基於某程度的精神混亂,也理解他若入獄便要暫停學業,但若他有足夠上進心,日後仍可繼續學業,惟鑑於本案嚴重,3枝電槍分別可發出4萬3千8百伏、6萬3千1百伏及7萬6千伏,十分危險,因而判其入獄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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