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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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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07] 暫緩填海令裁定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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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高等法院昨日裁定,保護海港協會申請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的暫緩令敗訴。法官夏正文在判詞中指出,保護海港協會未能提出有力證據,證明中環第三期填海的前期工程會對維港造成不可修復的破壞。不過,夏正文同時也警告政府「要知道有關風險」,即若日後特區終審法院裁定有關工程違法,政府有必要將工程還原。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文昨日在裁決時承認,在處理此案時,對於要在公眾利益和興建道路需要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感到困難,但經過深入考慮雙方提出的理據後,認為保護海港協會提出的理據,不足以證明現時在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會對維港造成不能修補與不能挽回的損害。

對維港損害並非無法修補

 夏正文指出,有關工程尚在早期階段,其發展速度及範圍均不足以造成巨大的影響。

 如果法庭要求的話,已進行的填海工程可以全部或根據法庭要求的限度修復還原。在這種情況下,更重要的是工程對水質已相當差的海水所造成的生態影響是微乎其微的。

 由於保護海港協會正就中環第三期填海工程申請司法覆核,法官夏正文警告政府要知悉有關風險,假若政府日後在法庭司法覆核中敗訴,認為有關工程違反法例,政府是有必要將有關的填海工程還原,移除所有工程或違法的部分。

終院若判違法須移除工程

 不過,夏正文法官指出,法庭接納如連同工程延誤的費用計算在內,現時暫停有關工程所涉及的金錢損失,會多於填海工程在稍後時間須要復修還原或全部撤銷所涉及的金錢損失。他說,作出決定時,已考慮可能引至的財政後果,當中牽涉有效使用公帑。

 保護海港協會如果不服判決,可於21日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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