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07] 高院法官夏正文判辭要點
■有關灣仔北填海訴訟判辭中所提的三項準則,可作為審理中環填海計劃的參考,但絕不是非嚴格遵守不可,亦並不代表中環填海計劃一定違反有關法例。
■現時難以裁定中環填海工程是否符合灣仔北填海訴訟判辭中三項準則。
■雖難以從表面證據斷定控辯雙方誰是誰非,但肯定若停止有關工程,政府將可能面對巨額賠償及嚴重損失。
■保護海港協會提出的理據,不足以證明現時的中環填海工程,會對維港造成不能修補或不能挽回的損害。
■有關工程仍屬初步階段,並非如保護海港協會所指的填海速度那麼迅速。
■若日後法院裁定工程要進行還原,認為是可完全還原工程進行前的面貌,或按法例要求還原部分景觀。
■有關工程一定對環境有影響,但相信目前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已減至最低。
■由於保護海港協會正申請司法覆核,政府應知悉日後若敗訴,有必要將工程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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