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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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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11] 「拒執罪」法北京首出台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鍾雪冰10日電】北京市政法委日前組織公、檢、法聯席會議,在全國率先出台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安排。對於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致使判決或裁定無法執行的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視情節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後,北京市公檢法機關於今天上午公佈了相應的措施,將被執行人和擔保人拒不履行判決的各種情形做了詳細規定,首次明確規定拒不協助執行判決、裁定的協助執行義務人列為犯罪主體,首次明確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妨害執行的,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政法機關調查表明,案件執行難大多因為企業任意開立賬戶,為逃貸和隱蔽資金提供了條件;或是企業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使巨額資金去向不明;再有就是企業違規操作,資金體外循環,造成案件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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