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11] 立會續商公僕減薪草案
【本報訊】(記者 陸智豪)立法會《公職人員薪酬調整(2004年/2005年)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舉行第三次會議,有議員擔心,較早前法庭針對公務員減薪的判詞,表明政府有權單方面以行政手段更改與公務員的僱傭合約內容「被濫用」,反對再就草案進行討論。
法律界吳靄議員指,有關判詞指出,政府可以在「達至良好管治」以及在適當機制下,更改聘用條件,故政府今次立法減薪,屬於「濫用司法程序」,故反對再就條例草案進行討論。她強調,應該透過與公務員的廣泛諮詢及協調,調整薪酬。
出席會議的公務員事務局副秘書長丁葉燕薇重申,局方目前正與公務員團體商討一個更完善,可上可落的薪酬調整機制,目標是在04年內完成。
吳亮星議員質疑,既然政府可透過行政手段更改合約,為何仍然承諾「現屆政府的政策,是於其任內不會把該些人員(指97年7月1日前一直在職的公務員)的薪酬,減至低於1997年6月30的金額水平」,擔心因而使政府將來有需要減公務員薪酬時,陷於被動。丁太表示,當局已透過削減部門開支,壓縮編制、檢討公務員津貼等措施,降低公務員方面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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