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記錄帳戶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簡體 
2003年10月13日 星期一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港聞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3-10-13] 短期出租單位須領牌

 【本報訊】根據本港《旅館業條例》規定,任何用作短期出租用途的單位,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領取旅館牌照,這包括:所有供遊客租住的賓館;開設在非專作旅館用途的樓宇的旅館;專作旅館用途的樓宇;供本地人士租住的賓館;汽車旅館;供度假人士租住的單位及度假營等。

 該條例第349章也規定,如業主每次將單位以不多於28日的短期合約形式租出的地方需要領牌。

 條例並規定,所有賓館取得牌照前,須符合若干安全條例,包括自動灑水系統、警報系統、緊急照明裝置、出口指示牌、滅火筒、傢具要用聚安酯的標準、地氈要符合阻燃標準等。

 條例並稱,若觸犯關於豁免證明書及賓館牌照的罪行,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另加處罰款1萬元。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