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13] 短期出租單位須領牌
【本報訊】根據本港《旅館業條例》規定,任何用作短期出租用途的單位,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領取旅館牌照,這包括:所有供遊客租住的賓館;開設在非專作旅館用途的樓宇的旅館;專作旅館用途的樓宇;供本地人士租住的賓館;汽車旅館;供度假人士租住的單位及度假營等。
該條例第349章也規定,如業主每次將單位以不多於28日的短期合約形式租出的地方需要領牌。
條例並規定,所有賓館取得牌照前,須符合若干安全條例,包括自動灑水系統、警報系統、緊急照明裝置、出口指示牌、滅火筒、傢具要用聚安酯的標準、地氈要符合阻燃標準等。
條例並稱,若觸犯關於豁免證明書及賓館牌照的罪行,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並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天另加處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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