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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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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20] 投資移民問與答:物業升值不可取回差額

本報記者 冼文達

 問:投資項目如果升值,申請者可否套現取回差額,再將剩餘的650萬另作投資?

 答:不可以。所有投資項目如果升值,投資者可以決定套現另作其他認可的投資,但不能取回差額。不過在房地產上獲得之租金回報或金融投資的利息收入,則不受制於計劃的規範。同樣,投資項目如果貶值,投資者亦毋須填補差額。

 問:申請者是否需要先將資金作認可投資,才可遞交申請表格?

 答:申請者只要對計劃有興趣,提交足夠的資產資料,就可以向入境處申請。如全部符合資格,將獲原則性批准,可先來港再由海外匯錢以作投資。相反,在遞表申請日起倒數6個月內在港進行的投資項目,可視作認可投資。

 問:計劃有沒有規定申請者要在香港居住多久才能獲得居留權?申請者是否可以不留港而取得居留資格?

 答:計劃要求申請者通常居港連續7年,才能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至於何為連續居港7年,入境處會因應個別申請者的實際情況,例如是否以香港作為通常居住地來判斷是否符合。但如果未能符合要求,入境處將批出「無條件逗留身份」,申請者並非香港永久居民,可擁有外國國籍、自由進出香港、在香港無限期居住,但不能享有公民權利。

 問:在港投資房地產,可否申請按揭貸款?

 答:可以,但非貸款部份最少要有650萬元,換句話說,以7成按揭貸款計算,申請者最多可購買2100萬元的房地產。

 問:投資者家屬可否跟隨來港?受養人可否在港工作?

 答:計劃規定申請人不可攜父母來港,只可攜配偶及未婚子女來港,子女年齡限制亦由今年3月原訂的未滿21歲下降至未滿18歲。受養人要經入境處處長許可才可在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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