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23] 失婚少婦庭上突失憶
【本報訊】23歲失婚少婦,遭相識5年的同居男友指移情別戀,4天內不斷被虐打、以電筒及膠瓶插下體、梳子撬齒、視為性奴,終抵受不住在深夜由高處爬渠下四層樓向街坊求救報警,昨日在法庭上卻成為「失憶證人」。
涉嫌虐打女友的30歲運輸工人梁錦華,昨在區域法院否認4項嚴重傷人罪名受審。女事主出庭作供,卻表示對自己如何受傷全不知情,又指當日服食大量「冰」,引致神志不清。法官下令傳媒不得披露事主姓名和身份。
自稱服冰神志不清
身穿黑衣牛仔褲的23歲女事主,昨午被傳召出庭作供,均表示「我唔記得」,「我不知道」來回應控方提問。主審法官施允義見事主甚麼都忘記,乃親自詢問事主,知否為何到庭,為何會被送入院,為何要爬渠下4層樓到另一單位。但事主只管呆坐在證人台上,重覆法官的問題後,又呆想了一會回答稱,「我是因為一件事到庭的,但我唔識答。」
事主續指稱:「是差人叫我朝早到法庭的,因為我曾受傷,但我甚麼都忘記了。」主審法官再追問事主是否有爬渠進入他人家中的癖好。事主答:「我不清楚為何在樓下單位內,應該是自己爬入樓下窗口,當時我服食了大量冰毒品,神志不清。」
結果控方要求事主翻看自己較早前向警方透露事發經過的書面供詞,初時事主拒絕閱讀,後來在法官下令翻看供詞後,事主卻表示不知道自己為何向警方透露供詞中之內容,相信自己當時很混亂。主控官見事主變為失憶證人,一度向法官要求將事主轉為「敵對證人」,但法官認為毋須這樣做。
30歲被告梁錦華,被控一項毆打傷人及三項嚴重傷人罪名。控方透露,案中事主於97年與被告相識,2人發展為情侶,去年3月2人同居於牛頭角上h4座20樓單位。
狂虐一頓再迫性交
控方指被告在去年5月得悉事主移情別戀,感到十分氣憤,同月7日開始,將之禁錮在單位內,期間被告拳打腳踢事主臉頰、頭部、手腳達10分鐘,然後強迫一起觀看四級影帶後性交,甚至把一支16吋長電筒及護膚膠樽插進事主陰道達1小時,事主大喊痛泣,再遭被告以梳撬牙齒,虐打面部,天天如此,致遍體鱗傷。
控方指事主因極度疼痛,為免再發出呻吟聲,乃自行用毛巾塞口,被告又令事主剃去眉毛,事主一度哀求離開,但被告卻出言威嚇會傷害她與前夫所生子女。事主同月11日凌晨從鏡中看見自己滿面紅腫,乃趁被告熟睡,自廁所窗戶爬下4層樓的單位內,當時僅穿骯髒的裙子,要求樓下戶主代報警。事主被送院治療,證實全身滿布瘀傷,雙眼充血,口鼻流血,陰道有被硬物弄傷跡象,留院至同月15日出院,被告於5月11日在寓所被捕。聆訊今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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