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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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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25] 女友54處傷 男子虐打囚7年

 【本報訊】少婦因另結新歡被男友禁錮家中性虐毆打4天,男友昨於區域法院因四項襲擊及傷人罪,被判處最高入獄刑期7年。法官施允義怒罵被告暴力虐待事主,令對方身上留有至少54處傷痕,又強行用電筒插入事主陰道而令其陰道受感染,更給受驚的事主「留下一生的心靈創傷」,法官直斥被告:「是一個邪惡的人!」

事主陰道受感染

 30歲被告梁錦華,昨因於本年5月7至11日,在牛頭角上h的家中用拳頭、電筒及拖鞋毆打女友,更以安美露及16吋長的電筒強行插入女友下體,傷勢報告指事主身體有54處傷痕,包括四肢、頸部及臉頰,另腿上有很多由硬物擊打引致的網型傷勢,她的雙眼流血,而陰道亦因遭硬物強行進入而受到感染。

 法官施允義不接受辯方律師李志豪的求情指「事主已完全康復,而且今次只是一宗家庭糾紛」的說法,法官認為:「事主承受太大的創傷及驚嚇,心靈的創疤可能一世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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