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31] 騙疑犯賄款 海關關員囚三年
【本報訊】一名海關關員,向一名警方疑犯訛稱,可以協助該名疑犯以60萬元「賄款」換取免被起訴,被廉政公署拘控,較早前裁定罪名成立,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年。
李德全,40歲,較早前被裁定一項串謀不誠實地取得財產罪名成立。
法官韋理義在判刑時指出,被告作為紀律部隊成員,所犯罪行更形嚴重,必須判處即時入獄。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遂展開調查,揭發有關騙取「賄款」罪行。
法官:犯罪嚴重須判監
案情透露,2000年9月,一名卡拉OK酒廊的「睇場」人士及其5名同伴,懷疑與一宗傷人案件有關被警方拘捕。
李的友人,即一名偵緝警員,當時負責調查該案。警方完成調查後,一名律政司政府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建議案件不作起訴。
去年9月8日,李向該名「睇場」人士聲稱有關政府律師是他的舊同學,並稱該名律師索款60萬元,作為不對他們提出起訴的報酬。雙方經商議後,有關賄款減至40萬元,其後再減至20萬元。
案情又透露:去年9月12日,李多次致電該名「睇場」人士,聲稱有關政府律師急需用錢,要求他支付有關「賄款」。但該名「睇場」人士並無答覆李的要求。李其後被廉署拘捕。廉署調查發現,該名政府律師從未有參與有關貪污勾當,並且不認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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