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07] 首月炒余無須賠償
【本報訊】王見秋宣佈解僱余仲賢後,平機會向余仲賢提出,賠償兩個月的薪金(約30萬元),但據報道,平機會的賠償方案遭到余仲賢拒絕,並反要求約相等於1年薪金的賠償,即約180萬元。不過,根據平機會與余仲賢簽定的僱傭合約的第11段,平機會可在試用期第1個月內,解僱僱員而毋須向僱員作任何賠償。
胡紅玉7月宣佈委任余仲賢為行動科總監,11月1日履新。根據平機會提交予民政事務局的文件,指出余仲賢曾要求平機會提供12個月的薪金及現金津貼賠償,經雙方討論後,余仲賢仍堅持最少要半年的補償金額;王見秋最後建議補償兩個月,但余仲賢沒有回覆,到9月中余仲賢的律師發表公開信,指平機會違反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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